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粤工贸院〔2013〕52号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广东
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
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提高学院教科研水平,加强项目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研究工作的开展和完成质量的提高,推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下去,请遵照执行。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7月4日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印发 |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教科研水平,加强项目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研究工作的开展和完成质量的提高,推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教职员工以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依托或合作单位申请的各类项目。
(一)按研究性质分为: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开发研究项目。
(二)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计划项目、横向合作项目、院级研究项目。
1.纵向计划项目是指由政府部门(国家、省部、厅局、地市)、科研单位(院、所)、学术团体(各高教学会、教指委)下达的计划项目。
2.横向合作项目是指由项目委托方(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司及个人)委托项目承办方承担开展的技术服务、研究开发或共同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
3.院级研究项目是指由学院下达的计划项目。院级研究项目分重点专项研究项目、一般(青年)研究项目。重点专项研究项目,根据学院改革发展需要,采用招标申报或定向委托方式立项;一般(青年)研究项目每年定期组织申报立项。
第三条教科研工作中重大学术问题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学院学术委员会。教科研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院科研处。教科研工作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
学院一级侧重宏观管理,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学校科技计划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组织项目申请、立项、实施、中期检查评估及鉴定验收等阶段性目标管理,并协助跨单位、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性项目的牵头单位进行过程管理。系(部)二级负责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日常管理。
第四条教科研项目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学院职能部门统筹管理下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的申报、进展计划、组织实施、经费使用、收益分配以及结题验收等事项的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一)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1.主持项目研究工作,决定项目实施计划,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2.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3.提出项目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4.决定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奖励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二)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1.对项目的完成时间和质量负主要责任;
2.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3.对项目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4.项目负责人在执行项目合同中应遵守合同条款,如在执行项目过程中违约,项目负责人负违约的所有责任。
5.按相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它资料;
6.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7.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或非在编聘用人员及离退休教职员工。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学院科研处根据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全院或相关部门及人员发布,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技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科技人员申报项目。对于重点、重大项目,跨部门、跨学科科技项目的申报,科研处可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或直接组织科技人员申报。
第七条纵向计划项目的申请与立项。由申请人按照项目组织单位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评审书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学院科研处负责办理,经学院同意后按要求统一上报,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立项。
第八条 院级研究项目的申请与立项。重点专项研究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般研究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青年项目申请者职称学位不限,但项目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35周岁。申请者每次限报1个院级项目。申请者需按规定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评审书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学院科研处。由学院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学院学术委员会会审,学院批准,予以立项。
第九条横向合作项目的申请与立项。由项目委托单位、项目承办单位(学院)、项目负责人共同协商立项。立项时不但要明确合作单位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还应签订合作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书,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明确成果排名,项目经费及分配结算等。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项目申请:
1.因主观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或完成较差而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二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2.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三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未经学院登记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否则学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未经学院同意申报的各级各类研究项目,利用工作时间或学院工作条件,私自承接研究任务的集体和个人,学院在职称评聘、年终考核时,不承认其工作量,也不享受学院有关政策,同时三年之内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与立项的其它说明
1.凡以协作单位参加外单位主办的申请项目,需签订协作协议书,明确协作的责任、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等,经所在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报出。
2.凡以项目组成员个体身份参加外单位主办的申请项目,以不损害学院荣誉和利益、不影响本职工作、不侵占学院资源为原则,相关责任由参加者个体承担。
3.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技术使用制度。
4.离退休科技人员、外单位在学院兼职科技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主持人申请项目,但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作为经费启用和项目管理的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院科研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同时执行项目主管单位及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按计划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务,安排专人建立完整、科学的项目档案,并及时做好项目总结。
第十五条科研处应根据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协议书)的内容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定期抽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组是执行项目合同、完成教科研计划目标的研究实体。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研究内容、计划目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国、退休、病休、教学改革等)需要变更主要研究人员、调整项目研究内容或预期目标、延期、中止项目实施等情形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陈述理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送科研处审核备案,上报相应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院级计划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批,纵向计划项目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横向项目只需项目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各类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纵向计划项目的年度检查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的中期检查按合同进行;院级项目的中期检查按合同及进展计划进行,并填写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交科研处存档;院级重点专项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在每年12月份,提交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经所在部门审查后报科研处备案。科研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抽查部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技术合同书协商解决。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学院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各有关部门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必须按时结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结题时间的前三个月,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应认真准备,按照有关计划要求和合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填写科技项目结题申请书、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及时向学院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项目结题材料。学院根据项目性质,组织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任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社会经济影响、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纵向项目的结题,经学院科研处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鉴定;横向项目的结题,按合同要求,由委托方进行验收、鉴定。
第二十三条 院级项目的结题,由学院科研处组织验收、鉴定。项目负责人应在立项通知书规定(或经批准延期)的期限内申请结题验收,并按附件中结题验收提交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项目结题申请书、项目研究报告、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负责人应提前2个月提出延期结题申请,学院根据项目性质,报请相关部门审批。纵向项目延期结题,需上报项目下达单位,按批复意见办理;横向项目延期结题,需报项目委托方,按委托方意见办理;院级项目延期结题,需经相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院级项目申请结题,经评审不通过的,可延期一年,继续开展研究。项目已到期,既不按期结题,且又没提出延期申请的或第二次申请结题仍未通过验收的,学院将做出终止处理,并冻结该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报院级各类项目。
第二十六条通过结题、验收、评议或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研究资料、总结报告、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附件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成册,交科研处转送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五章 成果管理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所有在学院登记的项目研究成果(论文、论著、专利、产品、技术文档等)在出版、发表或向上级部门报送时,作者单位须标明为“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归学院和项目组共同享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为了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通过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推广等方式公开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成果鉴定、版权登记等措施以保护学院和教职工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经评议或鉴定的成果,除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使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升学院的教研科研综合实力和社会知名度。
第三十条 各类科技项目获得立项以及经评议或鉴定的成果,学院将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教研工作酬金计算暂行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不相一致,以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施行之日起,原办法废止。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结题验收提交材料清单
课题类型 |
结题验收提交材料 |
理论研究类项目 |
1.项目结题申请书 2.项目研究报告 3.公开发表的研究性论文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应用研究类项目 |
1.项目结题申请书 2.项目研究报告 3.使用单位应用证明及使用效果评价意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技术改造类项目 |
1.项目结题申请书 2.项目研究报告 3.改造前后功能对比说明 4.改造后使用单位应用证明及使用效果评价意见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自然科学(科技)类 项目 |
1.项目结题申请书 2.项目研究报告 3.公开发表的研究性论文 4.科技成果(科技产品或作品或获奖证明等)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教育教学类项目 |
1.项目结题申请书 2.项目研究报告 3.教改成果(形成方案或发表论文或出版教材或获奖证明等) 4.使用单位应用证明及使用效果评价意见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