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粤工贸院〔2013〕53号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教科研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改稿)》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教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广东省
有关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改稿)》。现印发下去,请遵照执行。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7月4日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印发 |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一次核定、分期下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分类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均需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的统一账号,集中核算管理。
第三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在学院财务部门的指导和审计部门的直接监督下,科研经费由科研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使用。
1.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做好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查、到款经费分配、经费使用审批、结余经费管理等工作;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在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性;
4.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合理使用经费,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同时自觉接受学院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5.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科研经费是指由学院教职员工以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依托或合作单位申请获得的经费。包括科学研究、中间试验、技术推广、开发研究、新产品试制、科技项目论证、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项目的经费。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院级项目经费、项目配套经费四大类别。
1.纵向项目经费是指政府部门(国家、省部、厅局、地市)、科研单位(院、所)、学术团体(各高教学会、教指委)等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2.横向项目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公司及个人资助或捐赠的项目经费;
3.院级项目经费是指从学院事业经费中划拨的资助院级教科研项目经费;
4.项目配套经费是指按学院有关政策,从学院事业经费中划拨的给予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
第五条院级项目经费资助标准:重点专项研究项目每项资助1~5万元;一般研究项目每项资助0.3~2万元。青年研究项目每项资助0.2~0.6万元。有人才引进科研起动经费的教工,院级项目资助经费从其启动经费中划拨,标资助准可适当提高。
第六条项目配套经费资助原则及标准:对以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依托或第一署名合作单位,并且其项目下达单位要求配套的纵向项目,学院给予一定的配套,标准如下:
1.国家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10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3万元;
2.省部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7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2万元;
3.广州市级、省厅局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5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1万元;
4.地市级项目:按上级批准经费的3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5万元;
5.科研单位项目:依下达项目的科研单位级别按上述第六条第1、2、3、4款资助标准的50%配套经费;
6.学术团体项目:中国高教学会、教育部教指委类项目按批准经费的5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3万元;省高教学会、省教指委类、各专业研究团体类项目按批准经费的30%配套经费,但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2万元;
7.自筹经费的纵向项目:国家级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5万元;省部级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3万元;厅局级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2万元;各高教学会、教指委类、专业团体自筹经费项目最高配套经费不超过0.1万元。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及支出比例
第七条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
第八条 经费使用: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则按学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院级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学院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管理费、设备租用购置费、实验能源材料费、科研活动费、图书资料费、科技协作费、成果鉴定费、劳务费、特支费、信息交通费等。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及支出比例参考下表:
序号 |
开支类别 |
指标內涵 |
经费支出比例 |
|
推荐 |
最高 |
|||
1 |
管理费 |
指学院课题申报、全院性大型学术活动、院校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成果奖励、院级项目立项及结题评审、学院学术委员劳务等费用。 |
纵向项目2% 横向项目4% 院级项目不收管理费 |
|
2 |
设备租用 购置费 |
指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而发生的: (1)院内外设备租用费; (2)经批准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
20-30% |
纵向50% 横向60% 院级50% |
3 |
实验能源 材料费 |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使用或消耗的低值易耗品费用。 (1)原材料、试剂、药品、能源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2)计算机配件、办公用品(需附清单)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
10% |
纵向20% 横向40% 院级20% |
4 |
科研活动费 |
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发生的: (1)项目组成员外出学习、考察、调研的差旅费; (2)研究过程中需组织或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含咨询会、研讨会、论证会、鉴定会)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评审费。 |
20-40% |
纵向50% 横向60% 院级50% |
5 |
图书资料费 |
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资料搜集(含复印、打印、誊录、翻印、翻译、必要的图书购置)以及材料提交(含成果报告、论文的打印、复印、印刷)等费用。 |
5% |
纵向20% 横向30% 院级10% |
6 |
科技协作费 |
指项目研究中需由外单位承担的计算、测试、试验、分析、加工等所需费用。 |
纵向10% 横向10% 院级5% |
纵向20% 横向50% 院级10% |
7 |
成果鉴定费 |
指研究成果鉴定、论文发表、著作出版、专利申请等费用。 |
20-40% |
60% |
8 |
劳务费 |
指项目研究工作开展临时用工劳务等费用。 |
纵向5% 横向30% 院级3% |
纵向10% 横向60% 院级5% |
9 |
特支费 |
(1)指开展项目研究活动接待用餐等费用。 (2)横向项目交通费(含租车费、的士费、汽油费、路桥费等)及按有关规定缴纳的税费等 (3)说明:纵向项目按下达单位管理办法执行,院级项目不能报特支费。 |
纵向5% 横向10% 院级0% |
纵向10% 横向35% 院级0% |
10 |
信息交通费 |
指因项目工作开展而发生的: (1)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中介费; (2)项目组成员通邮、通讯、上机上网费、市内交通等费用。(院级项目市内交通不能报的士费) |
纵向3% 横向5% 院级2% |
纵向10% 横向20% 院级5% |
备注:1.除项目管理费外: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在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整表中各类别经费支出比例,但不得超过表中各类别所规定的最高比例值。 2.所有报销票据应符合财务相关规定,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的应用支票支付。 |
第九条 专家咨询评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评审专家的费用。咨询评审费不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评审费的支出总额,纵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横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30%。
第十条 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课题组成员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院级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纵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横向项目不超过课题资助额的60%。
报销项目劳务费时须填写“劳务费发放表”,对发放给院外人员的劳务费,须由本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名,财务处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发放给院内教职工的劳务费,财务处将劳务费划入工资账号或发现金,但需与其工资收入一起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科研活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所组织或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是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外出参会人员必须是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报销科研活动费,须提交活动及会议组织的相关文件或会议通知安排。
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须提交主办单位邀请函和详细计划等材料,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如发生中介,应由出资方、研究方、中介人(不参与该科研项目)三方签订合同,写明中介人的责任及应提取中介费的比例,横向项目的中介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成果转让的中介费不超过总收入的10%。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的拨款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的拨款按合作合同(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院级项目按批准下达资助经费总额由财务处在当年学院事业经费中直接拨款。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到达学院账户后,项目负责人根据下达经费总额调整经费使用计划,并编制科研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通知或合同建立专项经费本,并按课题类别编号,财务处根据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专用账号。在项目完成期限内,经费可跨年度进行使用,对于获准延期的项目经费可跨年度开支。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的多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由科研处根据合作合同(协议)书中的经费分配比例,并协同财务处将经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和子课题负责人账户。
第十六条 经费报销:科研经费报销,其经费支出,在批准的经费预算及使用支出比例范围内,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1.纵向项目报销时,0.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0.5万元至1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2.横向项目报销时,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批;1万元至3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3.院级项目报销时,按学院现有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对于院级项目,经费支出按预算执行,超出经费预算或支出最高比例标准的部分经费支出,在总经费不超支的情况下,须由项目负责人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所在部门同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十八条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鼓励项目组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以改善学院教科研条件。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如单价超过800元,其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组成员拥有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如单价未超过800元,按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横向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或按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如单价超过50元(含50元),其产权归学院所有,作为图书馆藏书,按照学院图书资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成员拥有使用权;如单价未超过50元,由项目组成员直接拥有。对于横向项目,可参照本条规定或按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项目组成员使用科研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对于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除使用由国外或国内有关部门资助,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专项经费外,原则上不得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凡被撤消或中止经费使用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经费使用。对于院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通知撤消项目或中止经费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办理科研经费核销手续,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橫向项目按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必须办理经费结算手续。对于院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验收后三个月内填写《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后,财务处管理人员清理账目,核实拨款和支出,办理科研经费结算手续。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办理,橫向项目按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其结余经费作如下处理:
1.纵向项目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处理;
2.院级项目从结题验收通过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后,结余经费清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有下列情况的,所发生费用从本人以往结余经费中支出(结余经费不足的不追加经费)。
1.申请专利费;
2.专利获批准之日起3年的专利维护费用;
3.项目成果(论文)在有刊号的期刊上发表的版面费。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退休仍有在研项目未结题的,视其身体健康状况,可继续承担完成其在研项目并使用科研经费,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组,将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责成该项目组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省、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个人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办法废止。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