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仓储合同与合同违约
发布时间:2011-01-27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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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仓储合同与合同违约
某汽车装配厂从国外进,一批汽车零件,准备在国内组装、销售。
1994年
3月
5日
,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提供仓库保管汽车配件,期限共为10个月,从1994午
4月
15日起
到
1995年
2月
15日
止,保管仓储费为5万元。双方对储存物品的数量、种类、验收方式、入库、出库的时间和具体方式、手续等作了约定。还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金额的20%。
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清理了合同约订的仓库,并且从此拒绝了其他人的仓储要求。
1994年
3月
27日
,仓储公司通知装配厂已经清理好仓库,可“开始送货入库。但配装厂表示已找到更便宜的仓库,如果仓储公司能降低仓储费的话,就送货仓储。仓储公司不同意,配装厂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库。
4月
2日
仓储公司再次要求配装厂履行合同,配装厂再次拒绝。
4
月5日
,仓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汽车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且支付仓储费。
汽车装配厂答辩合同未履行,因而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讨论:该仓储合同是否生效?仓储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在
4月
5日
起诉,法院能否受理,可能会有怎样的判决?